這件事我從很早之前就感到非常納悶了,直到近幾年開始寫文章對外發表才覺得應該要去弄個清楚。先說結論,我參考了一些日本網站的文章發現其實可以合法使用,但根據日本文化廳的規定有一些前提,在這裡想跟大家分享一下,在網路上即使是引用其他國家原作的作品也得小心、尊重原作。
- 本文所述內容參考日文網站ねとらぼアンサー,乃依據日本文化廳所公開的「引用原則」進行解說。
- 更多日本著作權相關的資訊可以參考文化廳公開的相關文件
著作物的定義
日本著作權法對「著作物」的定義為「透過創作傳達思想或情感的文藝、學術、美術或音樂作品」
(思想又は感情を創作的に表現したものであつて、文芸、学術、美術又は音楽の範囲に属するもの)
這樣說來,電視節目有些畫面只是一些未經編輯的街景、風景等,是否符合上述定義?上傳這些截圖是否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還有待商榷,但若有名人又或者作為該作品主體的物件入鏡的話,一般都會被視為侵害著作權,必須小心。
未經同意也可以合法使用著作物的情境
一般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私自將著作物上傳到網路上,叫做「無断転載」,是違反著作權法的,但是某些特定情況之下(如教學、報導等),不必經過電視局同意也可以使用著作物 (可參考日本文化廳發表的著作物が自由に使える場合),其中適用於自媒體情境的就是所謂的「引用」。
引用的條件
根據日本文化廳揭載的文件,符合「引用」定義的要件包含以下幾點
- 該著作物已公開發表
- 合理的使用情境
- 例:具備引用的必要性、清楚標明引用的部分
- 報導、評論、研究上的正當引用目的
- 例:不得用於誹謗、抹黑,作品主體與引用部分的主從關係必須明確、引用的分量必要精簡
- 必須標示出處(複製以外的引用行為,如二改,則依循該著作物的引用慣例)
以上,雖然三言兩語無法清楚定義,許多規則也看似模稜兩可,但嚴格來說,我們普遍在twitter、facebook等社群媒體上看到的節目片段,常常是不符合規定的。不過由於時代變化,著作物通常需要透過網路擴散以維持討論熱度,再加上網路無國界,許多跨國的侵權案件無法一一究責,因此少有聽到一般人因此吃上官司的案例,頂多被平台下架。
不過如果是Blogger,可能得再小心一些,這也是基於對原作的一種尊重與禮貌,同時也關係到國家的形象與其他觀眾的權益,還是謹慎行事最保險。